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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衡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运动投诉处理步伐

(川建行规[2020]8号)

第一条 为规范衡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行为和受理处理事情,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运动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提高行政效能,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运动投诉处理步伐》划定,结合事情实际,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 本步伐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衡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运动的投诉及其处理运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运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条约等各阶段。

第三条 招标投标运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凭据项目的隶属关系和投资额度分级进行。

国务院有关部分审批(批准、备案)的项目,省级投资主管部分审批(批准、备案)的省本级项目和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打捆审批(批准、备案)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其招标投标运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由省级行政监督部分卖力。

市(州)投资主管部分审批(批准、备案)的项目,省级投资主管部分审批(批准、备案)的项目(省本级除外)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打捆审批(批准、备案)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项目,其招标投标运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由市(州)行政监督部分卖力。

县(市、区)项目审批部分审批(批准、备案)的项目,其招标投标运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由县(市、区)行政监督部分卖力。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卖力对下列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受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一)勾通投标;

(二)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三)骗取中标;

(四)不凭据划定确定中标人;

(五)不凭据划定签订条约;

(六)执法、规则、规章等划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批准划定、违规宣布招标通告或资格预审通告等违法行为,以及招标评标无效认定的问题,应向项目审批部分投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分有关招标投标运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应将承办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点向社会宣布。

第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正、公正、高效原则,严格执行执法、规则和规章,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第七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运动不切合执法、规则和规章划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分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运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八条 依法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在划准时限内作出回复。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人的回复不切合执法、规则、规章划定或招标人在划准时限内未回复的,可以依法投诉。

异议的情形及处理:

(一)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异议;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回复;作出回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运动。

(二)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就地作出回复,并制作纪录。

(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回复;作出回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运动。

第九条 投诉人就本步伐第四条第一款划定情形投诉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提出。

投诉事项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以提出异议为投诉前置条件,异议回复期间不盘算在前款划定的时限内。投诉人对投标人保存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勾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无需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不因投诉人向招标人提出过异议而影响前款投诉时限的盘算。

投诉人以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为有效线索提出投诉,投诉人有明确知道之日并且知道之日处于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的,以知道之日起盘算投诉时限,不然以中标候选人公示截止之日起盘算投诉时限。

第十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花样见附件1)。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点及有效联系方法;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点及有效联系方法;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质料。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划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质料。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分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卖力人或者投诉人自己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质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第十一条 投诉人对投诉的真实性卖力,不得以投诉为名诋毁其他当事人、排挤竞争敌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运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投诉人可以自己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署理人治理投诉事务。署理人治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承办机构。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署理权限和事项。

第十三条 投诉人应当凭据本步伐第三条划定,向卖力受理和处理投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分,通过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官网在线递交投诉书,也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分的承办机构劈面递交或者通过其他法定方法递交投诉书。

第十四条 投诉人劈面递交投诉书的,承办机构应向投诉人出具签收凭证(花样见附件2)。

投诉人以其他方法递交投诉书的,承办机构应当做好挂号。

第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事情日内完成审查,视情况划分做出以下处理决定,并向投诉人出具投诉审查结果见告书(花样见附件3):

(一)切合投诉处理条件的投诉事项,决定予以受理,收到投诉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二)不切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见告投诉人;

(三)对不属于本部分受理的投诉,书面见告投诉人向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分提出投诉。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运动的加入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法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凌驾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来由置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卖力投诉处理的事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卖力人;

(二)在近三年内自己一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当高级治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视察、核实有关情况。

对情况庞大、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分进行联合视察,配合研究后做来由置决定。

第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受理投诉后,经研究认为投诉的处理可能影响招标投标运动后续事情的,应当书面通知招标人暂停招标投标运动(花样见附件4)。

招标人收到招标投标运动暂停通知书后应当立即暂停招标投标运动,待投诉受理部分作来由置决定后,恢复招标投标运动。

第二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分视察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视察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在投诉处理历程中,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将投诉事项书面见告被投诉人(花样见附件5),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须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二十二条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分依法进行的视察,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确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伪报。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卖力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划定,对在投诉处理历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投诉视察计划、视察信息、研究情况等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分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禁绝撤回,并继续视察直至做来由置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当事人正当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历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第二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凭据视察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凭据下列划定做来由置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凭据或者执法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质料或者以不法手段取得证明质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运动确实保存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执法、规则、规章对投诉事项做来由置决定,涉及行政处分的,由有权部分依法予以处分;

(三)投诉情况属实,投标人不保存违法行为,仅违反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有关划定的,由招标人依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作来由置。

第二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事情日内,对投诉事项做来由置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确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盘算在内。

第二十七条 投诉处理决定书(花样见附件6)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视察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处理意见及依据;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分的投诉处理决定不平或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分逾期未做来由置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在处理投诉历程中,对视察中发明保存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应通报项目审批、批准部分,对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应实时移送监察机关;涉嫌犯法的,应实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做好生存和治理事情,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受理、视察和处理投诉有关的人员必须遵守纪律、依法效劳、廉洁自律,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方法不法干预投诉受理、视察、处理运动;

(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三)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资料或情况;

(四)隐瞒、压制、截留、撤换、拖延投诉信息或视察事实及情况;

(五)受利害关系人委托,威胁、利诱投诉人撤诉;

(六)索要、收受投诉人、被投诉人或中间人的财物;

(七)利用事情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执法、规则、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质料或者以不法手段取得证明质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分事情人员在处理投诉历程中违反本步伐划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步伐按日盘算期间的,开始确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盘算。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越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执规律则对招标投标投诉与处理另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三十四条 本步伐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四川省衡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运动投诉处理步伐》(川建招标发〔2014〕67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投诉书(参考花样)

2.投诉书签收凭证(参考花样)

3.投诉审查结果见告书(参考花样)

4.暂停招标投标运动通知书(参考花样)

5.投诉事项见告书(参考花样)

6.投诉处理决定书(参考花样)


附件1

投诉书(参考花样)

一、投诉人:

联系地点:

联系方法:

二、被投诉人:

联系地点:

联系方法: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附件: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质料

投诉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时间:      

注:

1.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卖力人或者投诉人自己签字。投诉书应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划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投诉书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

3.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分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4.投诉书有关质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5.投诉人可以自己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署理人治理投诉事务。署理人治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分。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署理权限和事项。


附件2

投诉书签收凭证(参考花样)

收件时间:                                       编号:

投诉项目

名称

已递交

部分

收件单位留存

投诉人

名称

联系

地点

邮政

编码

联系人

电话

邮箱

收件单位

承办单位: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投诉人

处理结果选择 □自行领取? EMS  □电子邮件 方法送达。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投诉书签收凭证(参考花样)

收件时间:                                      编号:

投诉项目

名称

已递交

部分

投诉人留存

投诉人

名称

联系

地点

邮政

编码

联系人

电话

邮箱

收件单位

承办单位: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投诉人

处理结果选择 □自行领取? EMS  □电子邮件 方法送达。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投诉审查结果见告书(参考花样)

 建招投审〔   〕  

投诉人名称

你(单位)关于(项目名称)的投诉书,已于年月日收悉。经审查,结果如下:

一、投诉事项切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运动投诉处理步伐》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之有关划定,决定予以受理。

二、投诉事项,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运动投诉处理步伐》第十二条第项之有关划定,决定不予受理。

三、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分职责规模,请凭据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有关划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分投诉。

特此函告。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名称

   


附件4

暂停招标投标运动通知书(参考花样)

 建招投停〔    

招标人名称

本机关已受理对你单位(项目名称)招标投标运动的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运动投诉处理步伐》第十八条之有关划定,决定暂停该项目招标投标运动。

特此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名称

   


附件5

投诉事项见告书(参考花样)

 建招投告〔   〕  

(被投诉人名称)

本机关已受理(项目名称)招标投标运动的投诉。投诉反应你单位 受理的投诉事项  。

现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运动投诉处理步伐》第十六条之划定,听取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向本机关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函。若逾期不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函,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

特此函告。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名称

年  月  

(联系人:      地点:       电话:        


附件6

投诉处理决定书(参考花样)

 建招投决〔   〕  

投诉人、被投诉人、其他有关当事人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项目名称)招标投标运动的投诉,针对受理的投诉事项,本机关已依法调考核实,并作来由置决定。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视察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处理意见及依据

六、不平本处理决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名称)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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