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令
第34号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治理步伐》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主任办公集会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宣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宣布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治理暂行步伐》(国资委令第16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主任 肖亚庆
2017年1月7日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治理步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中央企业规范投资治理,优化国有资本结构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革新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革新和完善国有资产治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执规律则和文件,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 本步伐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本步伐所称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内从事的牢固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本步伐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凭据本企颐魅章程及投资治理制度划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本步伐所称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生长战略和计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宣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 国资委以国家生长战略和中央企业五年生长计划纲要为引领,以掌握投资偏向、优化资本结构、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宁静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危害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治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四条 国资委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投资治理制度,催促中央企业依据其生长战略和计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治理,制定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中央企业投资治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结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中央企业投资应当效劳国家生长战略,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切合企业生长计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生长战略性新兴工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遵循价值创立理念,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 中央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投资治理体系,健全投资治理制度,优化投资治理信息系统,科学体例投资计划,制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切实增强项目治理,提高投资危害防控能力,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凭据本步伐划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治理制度。企业投资治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来源则;
(二)投资治理流程、治理部分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五)投资信息化治理制度;
(六)投资危害管控制度;
(七)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八)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九)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对所属企业投资运动的授权、监督与治理制度。
企业投资治理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事后报送国资委。
第八条 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并优化投资治理信息系统。国资委建立中央企业投资治理信息系统,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剖析和治理。中央企业建立完善本企业投资治理信息系统,增强投资基础信息治理,提升投资治理的信息化水平,通过信息系统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面全程的动态监控和治理。中央企业按本步伐划定向国资委报送的有关纸质文件和质料,应当同时通过中央企业投资治理信息系统报送电子版信息。
第九条 国资委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宣布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中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报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中央企业凭据企业生长战略和计划自主决策。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坚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解。
中央企业应当在国资委宣布的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第十条 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计划、执法合规、财务监督、产权治理、考核分派、资本运营、干部治理、外派监事会监督、纪检监察、审计巡视等相关监管职能协力,实现对中央企业投资运动历程监管全笼罩,实时发明投资危害,减少投资损失。
第三章 投资事前治理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凭据企业生长战略和计划体例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欠债水平相适应。企业的投资运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解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0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国资委。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偏向和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欠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剖析;
(四)投资资金来源;
(五)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第十三条 国资委依据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生长战略和计划,从中央企业投资偏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治理。对保存问题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国资委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含调解计划)后的20个事情日内,向有关企业反响书面意见。企业应凭据国资委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作出修改。
进入国资委债务危害管控“特别监管企业”名单的中央企业,其年度投资计划需经国资委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列入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向国资委报送以下质料:
(一)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
(二)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三)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尽职视察)等相关文件;
(四)投资项目危害防控报告;
(五)其他须要的质料。
国资委依据相关执法、规则和国有资产监管划定,从投资项目实施的须要性、对企业经营生长的影响水平、企业投资危害蒙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并对有异议的项目在收到相关质料后20个事情日内向企业反响书面意见。国资委认为有须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当凭据企业生长战略和计划,凭据国资委确认的各企业主业、非主业投资比例及新兴工业投资偏向,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治理、退出全历程的研究论证。关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执法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须要的尽职视察,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治理,向下授权投资决策的企业治理层级原则上不凌驾两级。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加入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宣布意见应纪录存档。
第四章 投资事中治理
第十七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实施中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明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
第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剖析,针对外部情况和项目自己情况变革,实时进行再决策。如泛起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倒运变革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中央企业因重大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解的,应当将调解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国资委。
第十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凭据国资委要求,划分于每年一、二、三季度终了次月10日前将季度投资完成情况通过中央企业投资治理信息系统报送国资委。季度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牢固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等内容。部分重点行业的中央企业应按要求报送季度投资剖析情况。
第五章 投资事后治理
第二十条 中央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体例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报送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剖析;
(三)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后评价事情开展情况;
(五)年度投资保存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乐成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运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治理水平。国资委对中央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事情进行监督和指导,选择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对项目开展的有益经验进行推广。
第二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偏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危害治理等方面。
第六章 投资危害治理
第二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历程危害治理体系,将投资危害治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危害治理、增强廉洁危害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危害评估和风控计划制订,做好项目实施历程中的危害监控、预警和处理,防备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危害,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法安排。
第二十四条 国资委指导催促中央企业增强投资危害治理,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中央企业投资危害治理体系进行评价,实时将评价结果反响中央企业。相关中央企业应凭据评价结果对保存的问题实时进行整改,健全完善企业投资危害治理体系,提高企业抗危害能力。
第二十五条 中央企业商业性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积极引入社会种种投资机构加入。中央企业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前应当由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出具投资项目危害评估报告。纳入国资委债务危害管控的中央企业不得因投资推高企业的欠债率水平。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违反本步伐划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治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结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有关划定,由有关部分追究中央企业经营治理人员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实时报送投资信息的中央企业,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国资委相关事情人员违反本步伐划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国资委责令其纠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分凭据干部治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步伐由国资委卖力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步伐自宣布之日起施行。国资委于2006年宣布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治理暂行步伐》(国资委令第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