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领域,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划定》,造订本划定。
第二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划定》第二条、第三条划定情景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家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领域蕴含: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路、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讯信息网络等通讯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路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三条 本划定自 2018 年6月6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