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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屋构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置法子

四川省房屋构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置法子

(川建行规[2020]8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构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行为和受理处置工作,守护国度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提高行政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条例》《四川省国度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置法子》划定,结合工作现实,造订本法子。

第二条 本法子合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构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置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蕴含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定合一致各阶段。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置,依照项主张从属关系和投资额度分级进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登记)的项目,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登记)的省本级项目和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打捆审批(核准、登记)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置,由省级行政监督部门掌管。

市(州)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登记)的项目,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登记)的项目(省本级之表)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打捆审批(核准、登记)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置,由市(州)行政监督部门掌管。

县(视注区)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登记)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置,由县(视注区)行政监督部门掌管。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掌管对下列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受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一)通同投标;

(二)限度、倾轧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三)骗取中标;

(四)不依照划定确定中标人;

(五)不依照划定签定合同;

(六)司法、律例、规章等划定的其他情景。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躲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划定、违规颁布招标布告或资格预审布告等违法行为,以及招标评标无效认定的问题,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投诉。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还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承办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向社会颁布。

第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置投诉时,该当对峙平正、公正、高效准则,严格执行司法、律例和规章,守护国度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第七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为招标投标活动不切合司法、律例和规章划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表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天然人。

第八条 依法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在规按时限内作出回答。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为招标人的回答不切合司法、律例、规章划定或招标人在规按时限内未回答的,能够依法投诉。

异议的情景及处置:

(一)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该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功夫2日前提出异议;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该当在投标截止功夫10日前提出异议。招标人该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回答;作出回答前,该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二)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该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该当当场作出回答,并造作纪录。

(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主张评标了局有异议的,该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招标人该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回答;作出回答前,该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九条 投诉人就本法子第四条第一款划定情景投诉的,能够自知路或者该当知路之日起10日内提出。

投诉事项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该当以提出异议为投诉前置前提,异议回答期间不推算在前款划定的时限内。投诉人对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通同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无需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不因投诉人向招标人提出过异议而影响前款投诉时限的推算。

投诉人以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为有效线索提出投诉,投诉人有明确知路之日并且知路之日处于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的,以知路之日起推算投诉时限,不然以中标候选人公示截止之日起推算投诉时限。

第十条 投诉人投诉时,该当提交投诉书(体式见附件1)。投诉书该当蕴含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根基事实;

(四)有关要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有关证明资料。

对招标投标法执行条例划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该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资料。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该当一并注明。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具名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天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重要掌管人或者投诉人自己具名,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资料是表文的,投诉人该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第十一条 投诉人对投诉的真实性掌管,不得以投诉为名诽谤其他当事人、架空竞争敌手,不得进行虚伪、恶意投诉,故障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投诉人能够自己直接投诉,也能够委托代理人解决投诉事务。代理人解决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承办机构。授权委托书该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第十三条 投诉人该当依照本法子第三条划定,向掌管受理和处置投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过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官网在线递交投诉书,也能够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承办机构当面递交或者通过其他法定方式递交投诉书。

第十四条 投诉人当面递交投诉书的,承办机构应向投诉人出具签收凭证(体式见附件2)。

投诉人以其他方式递交投诉书的,承办机构该当做好登记。

第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投诉书后,该当在3个工作日内实现审查,视情况别离做出以下处置决定,并向投诉人出具投诉审查了局奉告书(体式见附件3):

(一)切合投诉处置前提的投诉事项,决定予以受理,收到投诉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二)不切合投诉处置前提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奉告投诉人;

(三)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奉告投诉人向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景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加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具名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具名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置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法式的。

第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掌管投诉处置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景之一的,该当自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重要掌管人;

(二)在近三年内自己已经在被投诉人单元担任高级治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置的。

第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投诉后,该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能够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结合调查,共同钻研后做出处置决定。

第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投诉后,经钻研以为投诉的处置可能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后续工作的,该当书面通知招标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体式见附件4)。

招标人收到招标投标活动暂停通知书后该当立即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待投诉受理部门作出处置决定后,复原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取证时,该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法律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具名确认。

第二十一条在投诉处置过程中,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该当将投诉事项书面奉告被投诉人(体式见附件5),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二十二条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蹬纂投诉事项有关确当事人该当予以共同,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回绝、隐匿或伪报。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掌管处置投诉的人员该当严格遵守保密划定,对在投诉处置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度奥秘、贸易奥秘该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投诉调查规划、调查信息、钻研情况等泄漏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元和幼我。

第二十四条投诉处置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该当以书面大局提出并注明理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显著违法行为的,该当禁绝撤回,并持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置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侵害国度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该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置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统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第二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该当凭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依照下列划定做出处置决定:

(一)投诉不足事实凭据或者司法凭据的,或者投诉人凭空事实、伪造资料或者以犯法伎俩获得证明资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的确存在违法行为的,凭据有关司法、律例、规章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置决定,涉及行政处罚的,由有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投诉情况属实,投标人不存在违法行为,仅违反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有关划定的,由招标人凭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作出处置。

第二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该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置决定,并以书面大局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置了局有关确当事人。必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功夫不推算在内。

第二十七条 投诉处置决定书(体式见附件6)该当蕴含下列重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要求;

(四)调查认定的根基事实;

(五)处置定见及凭据;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蹊径和期限。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投诉处置决定不服或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逾期未做出处置决定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在处置投诉过程中,对换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应传递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对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应实时移送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应实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该当成立投诉处置档案,并做好保留和治理工作,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查抄。

第三十一条 受理、调查和处置投诉有关的人员必须遵守纪律、依法处事、清廉自律,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犯法过问投诉受理、调查、处置活动;

(二)徇私舞弊、滥用权柄或者玩忽职守;

(三)泄露依法该当保密的资料或情况;

(四)隐瞒、压造、截留、撤换、迟延投诉信息或调查事实及情况;

(五)受利害关系人委托,威胁、利诱投诉人撤诉;

(六)索要、收受投诉人、被投诉人或中央人的财物;

(七)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司法、律例、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凭空事实、伪造资料或者以犯法伎俩获得证明资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置投诉过程中违反本法子划定的,依法赐与行政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法子按日推算期间的,起头确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起头推算。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实现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司法律规对招标投标投诉与处置还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三十四条 本法子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四川省房屋构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置法子》(川建招标发〔2014〕67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投诉书(参考体式)

2.投诉书签收凭证(参考体式)

3.投诉审查了局奉告书(参考体式)

4.暂停招标投标活动通知书(参考体式)

5.投诉事项奉告书(参考体式)

6.投诉处置决定书(参考体式)


附件1

投诉书(参考体式)

一、投诉人:

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

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根基事实

四、有关要求及主张

附件:有效线索和有关证明资料

投诉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具名)功夫:      

注:

1.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具名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天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重要掌管人或者投诉人自己具名。投诉书应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蕴含企业交易牌照、幼我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条例》划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投诉书该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

3.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该当一并注明。

4.投诉书有关资料是表文的,投诉人该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5.投诉人能够自己直接投诉,也能够委托代理人解决投诉事务。代理人解决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该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附件2

投诉书签收凭证(参考体式)

收件功夫:                                       编号:

投诉项目

名称

已递交

部门

收件单元留存

投诉人

名称

联系

地址

邮政

编码

联系人

电话

邮箱

收件单元

承办单元:

经办人(具名):          年  月  日

投诉人

处置了局选择 □自行领取? EMS  □电子邮件 方式投递。

经办人(具名):           年  月  日

投诉书签收凭证(参考体式)

收件功夫:                                      编号:

投诉项目

名称

已递交

部门

投诉人留存

投诉人

名称

联系

地址

邮政

编码

联系人

电话

邮箱

收件单元

承办单元:

经办人(具名):            年  月  日

投诉人

处置了局选择 □自行领取? EMS  □电子邮件 方式投递。

经办人(具名):            年   月  日


附件3

投诉审查了局奉告书(参考体式)

 建招投审〔   〕  

投诉人名称

你(单元)关于(项目名称)的投诉书,已于年月日收悉。经审查,了局如下:

一、投诉事项切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置法子》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之有关划定,决定予以受理。

二、投诉事项,凭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置法子》第十二条第项之有关划定,决定不予受理。

三、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领域,请依照

《四川省国度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有关划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特此函告。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名称

   


附件4

暂停招标投标活动通知书(参考体式)

 建招投停〔    

招标人名称

本机关已受理对你单元(项目名称)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条例》第六十二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置法子》第十八条之有关划定,决定暂停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特此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名称

   


附件5

投诉事项奉告书(参考体式)

 建招投告〔   〕  

(被投诉人名称)

本机关已受理(项目名称)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投诉反映你单元 受理的投诉事项  。

现凭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置法子》第十六条之划定,听取你单元的陈述和申辩定见,请你单元于年月日前,向本机关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函。若逾期不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函,则视为烧毁陈述和申辩权。

特此函告。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名称

年  月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附件6

投诉处置决定书(参考体式)

 建招投决〔   〕  

投诉人、被投诉人、其他有关当事人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项目名称)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针对受理的投诉事项,本机关已依法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置决定。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要求

四、调查认定的根基事实

五、处置定见及凭据

六、不服本处置决定的有关当事人,能够自收到本处置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同级人民当局或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处置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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